案由:盗窃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Z某,壹审法院认定2014年至2015年期间,伙同A某、B某、C某盗窃津秦铁路客运专线防落梁当块,的盗窃数额上百万元,Z某被某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A某、B某、C某分别判处了十年到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阅卷后并会见了当事人。会见时,Z某称,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都是被刑讯逼供取得,从始至终没有参与盗窃。
我所律师和承办法官就案情多次沟通,最后说服二审法官对本案开庭审理,经过二审的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还发现在案证据中,没有盗窃工具,铁块重量仅凭Z某、A某、B某、C某人工搬运是不可能完成的。最后辩护人用数据计算的方式证明几名上诉人不可能完成盗窃。最后二审法院没有宣判Z某无罪,但是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三年,意味着Z某接判后,再有不到一个月服刑期满。Z某及家属对我所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