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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离婚时亏大了!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5日           发布人:             浏览量:2920

本所律师代理安某


诉讼请求:1.准予安某与刘某离婚;2.婚生女由安某直接抚养;3.安某名下婚后由安某母亲全款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安某一人所有。

案情简介:安某曾于2019年3月起诉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离婚诉请,双方自2018年8月18日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女一直在安某处生活,由答辩人照顾,从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及维护未成年人生活稳定的角度,宜继续由安某直接抚养,且刘某应支付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诉争房产虽写在安某名下、购买时间发生在婚后,实际上系限价房,只是用到安某的资格,该房屋全部款项均由安某父母出资,系全款购买没有贷款,安某与刘某均未出资,更未用到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限价房系以安某与刘某作为一个家庭的名义申请,虽系安某父母全款出资,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调解结案,由安某支付刘某酌定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市土地房管局发布《规范限价产品住所处理有关要求》,从资历审阅、摇号选房、上市转让到销售监管等环节都进行了细化,真实让限价房回归确保特点。除了新政,本市还打出了这些“组合拳”。

1、严厉购买资历:不再核发本来的购买资历证明,一致调整为《天津市限价产品住所购买条件审阅状况奉告单》。处理部分对请求者从头进行体系筛查复核,对新增住所、瞒报婚姻状况和请求资历等不契合条件的,刊出购买资历;

2、清晰选房次序:依照无房(包含私产住所、公产住所、乡村宅基地等)家庭、3人(含)及以上家庭、其他家庭的次序进行摇号;

3、对售卖户型进一步细分:开发商对一居、二居、三居别离注册,单人户家庭只能请求买一居并参与摇号,两人及以上家庭能够请求购买恣意户型;

4、约束转让时限及价格:往后限价房转让将采纳“关闭运作”方法,凡购买新建限价产品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承继在外),房本上会被标示;并且,5年后上市转让时,应当转让给契合限价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最高不得超越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一般产品房项目均匀价格的80%。

可见,限价房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全部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因此,判决时会综合考量:1.登记的家庭成员?对应的户型?2.居住权与共同财产不能等同,是否还应看出资?3.房屋是否满5年?当前价格?可否转让?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三十二、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房屋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只是用到夫妻双方名义的,本人认为具体分割方式还有待商榷。

上一条:
房屋未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下一条:
与公司解除合同后,仲裁时发现公司已注销,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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