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空间创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就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将全部租赁费用及押金交付给被告××空间创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但××空间创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未向被告章××交付并产生诉讼。原告诉讼退还押金。
本所律师代理原告。
案件的争议焦点系,负有押金归还责任的为××空间创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还是章××。最后法院判令××空间创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退还押金,并已实际执行到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案应考虑××空间创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代收租金及押金,其并非房屋的产权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核查中介公司的权限,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