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诉***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党某某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小区,后因为小产权无法办理产权证,诉讼确认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壹审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并退还房款,我方代理***房地产公司贰审案件,上诉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为小产权,合同是否应为无效,还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经过贰审,中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撤销原判,驳回了党某某的起诉。
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建设在集体土地之上,但现阶段,不应简单适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因案涉房屋系小产权,目前天津高院的政策为,上述案件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