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购买后,价值一直很稳定,当李某再次购买后,股票价值出现波动及不稳定情况。后该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并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最终停牌。
李某向律师咨询后,便起诉该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该上市公司认为,所作的虚假陈述并非重大性违法行为,不足以应向股票价格,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双方就损失的承担及股票损失的数额的多次辩论,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市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股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当上市公司所作的虚假信息导致股民遭受损失时,依法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主体均应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性”标准的认定,其中重要的参考就是虚假陈述是否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本案中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证券监管部门予以处罚,故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此外,还有提醒大家。在主张股票投资损失时,应当尽量提供购买股票的流水记录,同时严格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以损失基准日计算自己的损失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