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本案被告某公司与原告张某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一套房屋,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代理:作为原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赔偿原告至2019年12月24日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1、政府禁令导致延期交付是否应予免责;2、市政大配套设施延误而导致延期交付是否应予免责。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主张的全部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律师点评:
对于政府禁令的问题,禁令实施时间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该阶段涉案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期间因存在土石方作业等禁止施工项目而延误工期的情形。同时,上述禁令发生于涉案合同签署前,被告应对此前政策性停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已经知晓,并在签署合同时合理预定交房时间,被告未能按照其确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合同约定“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予以延期处理。”但被告主张的大配套迟延履行非不可抗力范畴,且大配套工程延误是否为第三方迟延履行造成,系另一法律关系认定的事实。即便按照被告主张的其因第三方即政府大配套延迟造成违约,也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市政大配套设施是否延误,亦不能免除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