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本案被告B公司2016年与原告A公司签订升级改造项目合同书,后2019年B公司向A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原告认为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应支付工程款。
代理: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
案由: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涉案工程未进行环保验收是否视为甲方未能完成合同义务。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因此,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B公司作为发包方是环保验收责任主体,在B公司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环保验收是付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付款条件,B公司应该支付合同款项,环保验收与合同约定付款无直接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