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开展业务合作,双方合作内容为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其供应蔬菜、调料等餐饮经营所需食材。自合作开展以来,原告均已按照被告要求供应所需食材。后被告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无力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在被告何某经办下向原告出具《欠条》表示截止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7800元整,并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后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支付部分货款4000元整,剩余货款438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欠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现被告拖欠货款及利息的行为已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2、本案担任原告代理人
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3800元整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1)以47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4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5、争议焦点
何某是否为本案被告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6、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7、律师点评
本案系个体工商户与送菜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起诉个体工商户时应当列明实际经营者,经过原告代理人工商查询信息,本案被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将实际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该案被告均未出庭答辩,
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此类案件应尽快调查案件事实,通过调取的工商信息及时联系登记经营者并核实情况,发现实际经营者另有他人及对方存在拒绝出庭的等情况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承办法官反馈,以防被告隐匿身份、恶意拖延诉讼时间等不诚信行为,共同依法惩治“老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