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在1984年入赘到妻子家,双方在乡政府主持下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在内蒙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到法定婚龄,婚后育有三个婚生子女。1993年原告妻子去山西打工时与被告同居生活,被告未经原告妻子同意,托关系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生育三子女。2018年6月原告妻子回到内蒙古与原告及与原告的三子女共同生活,直至同年9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妻子在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凭与原告妻子结婚证到交警大队领取了《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但拒不处理尸体,导致原告父子无《尸体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尸体,并支付高额的停尸费。
原告委托律师的诉求有:1.拿到原告妻子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应赔偿款;2.要求被告返还《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并配合原告处理原告妻子遗体。律师受到委托后,梳理了整个案情,发现:无论是原告与原告妻子的三子女,还是被告与原告妻子的三子女,都有权利取得死者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但如果原告直接起诉交通事故赔偿的话,现有证据对原告方不太有利。后最终确定本案办案方案: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二、原告及三子女提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保留丧葬费诉权并要求被告返还《尸体处理通知书》;三、在原告妻子尸体处理后,向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请求丧葬费;四、向被告及三子女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其承担超出保险赔偿范围支出的丧葬费。
【案件结果】
因本案为典型的家事纠纷,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被告父子联系,希望尽可能调解结案,使死者尽快安葬。但被告拒不交还《尸体处理通知书》,表示要将死者拉回山西老家安葬,待被告百年后合葬,并以此要求多份的赔偿款,无法达成有效处理意见。原告按照律师要求准备了案件相关证据。后判决如下:
被告住所地(山西)人民法院判决死者与原告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与被告婚姻无效;
交通事故发生地(内蒙古)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与死者的六个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保留丧葬费诉权。因返还《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非交通事故案由处理范围,驳回该诉求。
后向尸体停放地(内蒙古)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死者遗体享有火化处置权和骨灰安葬权;2、四被告返还《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并配合原告将死者遗体尽快提取火化并妥善安葬。判决支持了全部诉求。现死者已妥善安葬。
现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丧葬费,现案件尚未审理完结。
【案件点评】
对逝者遗体、骨灰的安置和处分,原则上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当逝者亲属之间就安葬问题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尊重死者生前遗嘱,本案中,原、被告都未提交证据证实死者生前留有遗嘱。逝者生前就其死后骨灰安葬事宜未留下遗嘱的,就需要根据亲属之间的关系顺位来确定由谁优先行使安葬权。因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最基本的关系,所以有配偶的应由配偶决定。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死者的婚姻无效,原告作为段小灵的配偶,优先享有和行使安葬权,对死者遗体享有火化处置权和骨灰安葬权。
【律师点评】
本案取得当事人较为满意结果的重要原因是先起诉确认了死者与原告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这在之后的一系列起诉当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表面上看是一件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但因为人物关系复杂、案由难以确定,提高了本案的复杂程度。律师在办理此次案件的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梳理案情、准备证据,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