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案外人天津A公司与天津B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刘某为案外人天津A公司的股东,天津B公司长期拖欠人工费等款项,拖欠共计180万元,2018年10月25日天津B公司向原告刘某出具企业询证函确认上述欠款。但2018年8月案外人天津A公司已注销。后2020年5月刘某作为天津A公司股东欲向被告公司主张上述债权。
2、代理原告方当事人刘某
3、案由: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80万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争议焦点
原告作为案外人A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是否适格
原告主张利息损失问题
6、判决结果
一、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180万元
二、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80万元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18年10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7、律师点评
虽然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形成的基础是股东以所有权换股权的对价交付,由于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有清理债权、债务的职责,但并非该清算行为会导致债权债务灭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应由股东享有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注销后,如尚有未处理或遗漏的债务,股东仍应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原公司注销显然不能成为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定事由,原公司注销亦不属于实体义务的消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对债务清理完毕后注销登记,如仍有未分配、未处理的财产或遗漏的债权,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取得公司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