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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李家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年3月31日           发布人:             浏览量:3210

案情简介:

李老先生与张女士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三子一女,且于1970年购置一套住房(下称该住房),后李老先生的老伴张女士于1989年过世。20062月李老先生的该住房遇政府拆迁,拆迁部门提出了货币补偿或住房补偿的两种拆迁补偿方案,如货币补偿李老先生的该住房可获得人民币38万余元,如选择住房补偿方案则新住房价值为人民币60万元,扣除李老先生原该住房的38万元价值外,其须补足剩余价值人民币28万元。20063月,李老先生委托律师见证出具了《房屋处分决定书》(下称该决定书),阐明由二儿子李二拿出款项人民币38万元整,供李老先生有生之年使用,如有剩余款项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在二儿子李二交付上述38万元后,李老先生就上述该住房在拆迁部门选择住房补偿,并由李二负责补足新住房的差额款,后新住房归李二所有。20066月李老先生病故,李二凭借上述房屋处分决定书,认为李老先生已经就该住房设定遗嘱,并要求主张新住房由李二继承,故将剩余三个子女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我所律师接受其中一个被告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认为该决定书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认为二儿子李二系在支付对价后方有权取得该住房的权益,因此李老先生就该住房所出具的该决定书应为系对该住房的买卖行为,同时由于该住房原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处分该住房,且李二在明知李老先生无处分权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住房,其亦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后此案经过人民法院庭审向李二核实,其亦承认该决定书的性质为买卖,而非继承。故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李老先生无权处分该住房,且驳回了李二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公民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处置其名下合法财产,应注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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