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指控卢某等28人犯诈骗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7年2月,卢某等人通过网络载体发布办理大额无抵押贷款等信息,以客户银行流水不足,需要包装个人信息等名义,骗取客户缴纳钱款。卢某被认定为该案中某一公司的主犯及另一公司的从犯,系本案第二被告人,共参与诈骗93起,犯罪数额124万余元,量刑建议为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承办律师于本案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经会见卢某,及查阅案件全部卷宗材料,认为卢某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且在另一公司中虽是管理者,但其在其中的作用、参与度低于另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另一位管理者,且违法所得较少,系从犯。经承办律师多次与公诉人及承办法官沟通,争取到了对卢某最有利的判决。
2.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卢某
3.案由:诈骗罪
4.判决结果:判处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5.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针对诈骗案件,需全案分析当事人的地位及作用,犯罪数额亦是诈骗罪的主要量刑依据,对于诈骗案件,需承办律师细之又细,方能实现合法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