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理岳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6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69.8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793元;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节假日加班应付300%工资的差额共计1629元;
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超过标准工时加班应付150%工资1555.2元;
6、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人民币704.4元;
7、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人民币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9年5月26日入职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地点为天津市红桥区某商业中心二层,职务为店员,工作内容为销售产品、管理店面等。自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以来,被告始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以撤店为由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0年5月20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亦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原告休年假及按照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300%工资、超过标准工时加班150%工资及防暑降温费和采暖费。
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诉至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发现被告公司已于2020年5月26日注销,后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决定书撤销了原告诉被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争议焦点:管辖问题
判决结果:法院受理,并支持了原告诉请
律师点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中明确:
3.用人单位注销、当事人申请仲裁问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注销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仲裁立案后,用人单位注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以决定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当事人申请追加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清算组作为被告的,应予准许。
本案中,就将总公司、股东均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