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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停车场树木折断致车损坏,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2805

1、案情简介:2019年8月5日,××将其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客车停靠在天津市河东区××大厦旁停车场院内的车位中,因车位旁的一棵大树折断,致××所有车辆被砸。修复该车花费维修费用54846元。××大厦旁停车场的场地原产权人为河东区委党校,因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其重建校舍,其将该场地交给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改革后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并入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张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下属企业,其将涉诉停车场交由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何××签订有《租赁合同》,约定将涉诉场地由何××用于快餐店、洗车房、车库及院内停车场之用。贾××与涉诉场地的经营者何××存在租赁停车位的租赁合同关系。2019年8月6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大厦旁停车场部分枯、病树急需砍伐的函》,内容为:“我公司在管区住建委资产××大厦旁停车场院内种有多颗大树,系远年种植,由于生产树龄较长,树干上有大量虫蛀空洞,已造成树干中空,甚至部分树干已整颗枯死。因近日正值雨季加之瞬时大风,已有树木倾倒并造成车辆被砸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责任。本案中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为涉诉停车场的资产管理单位,按照前述规定应当承担场地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称已将场地出租给案外人天津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管理,根据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所受的损失应由案外人天予以赔偿,并要求追加案外人为被告,贾××对此不予认可。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与案外人的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受损害人。现贾××虽与停车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林木的所有人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主张权利亦符合法律规定。

2、代理原告方当事人贾××,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委员会

3、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河东城管委、河东住建委给付××车辆维修费用54846元,车辆贬值费用87826元;依法判令河东城管委、河东住建委给付××车辆鉴定费2500元;诉讼费用由河东城管委、河东住建委承担。

5、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6、判决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委员会赔偿××车辆维修费54846元

7、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贾××的车辆损失系因停在××大厦旁停车场内,被该场地内树木树杈掉落砸中所致,而被告作为该树木的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贾××赔偿车辆维修费54846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主张其将上述场地出租给案外人,并约定由案外人承担相关责任,但该约定对原告贾××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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