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1为韩某2、刘某1、刘某2的母亲。韩某1早年间与前夫育有一女韩某2,后二人离婚,韩某与刘某3再婚,婚后育有刘某1、刘某2,韩某2一直随外祖母生活。
后因刘某3去世留下一套房屋,韩某1、刘某1、刘某2均希望分割该房屋由韩某继承,但韩某2始终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韩某2作为刘某3的继女,对该房屋可能也具有继承权。
故我所律师首先接受韩某1委托,因其年老多病对韩某2提起赡养费诉讼,庭审过程中,韩某2自认一直和外祖母生活,母亲与继父没有对其进行抚养,但同意支付部分抚养费。
该案判决生效后,我所律师继续代理韩某1、刘某1、刘某2,代其就分割刘某3留下的房屋分割提起诉讼,韩某2辩称其与刘某3形成抚养与赡养关系,但依据前案判决载明韩某2自幼随外祖母一起生活,未同韩某1、刘某3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刘某3也未对韩某2进行过抚养、教育,韩某2也未对刘某3进行过赡养。故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对于刘某3留下的房屋没有继承权。因刘某1、刘某2一致同意将该房屋由韩某1继承,故最终法官支持了其三人的请求。
随后此判决生效,我所律师接受韩某1的委托对其作出遗嘱的真实性进行了见证,韩某1表示待其百年之后将该房屋平均分配给刘某1、刘某2。
自此,韩某1顺利圆满达到其目的,将老伴留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按照其自身意愿待其百年之后由其两名儿子平均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