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颜某母亲入大悟县某医院待产,后娩出颜某,因医方手术不当出现新生儿窒息,因治疗效果不佳转入湖北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发生抽搐,出院诊断为败血症,化脓性脑膜炎,血小板减少症,新生儿贫血,脑发育不良,足月小于胎龄儿,染色体病。5个月后,因间断抽搐,入住天津市某医院,入院后诊断为癫痫(全身阵挛发作,继发性),精神运动发育落后,染色体异常,支气管炎,给予控制癫痫发作药物及对症支持治疗后仍有抽搐发作,Glasgow评分至4分,颜某出院时诊断为癫痫(继发性,全身阵挛发作),精神运动发育落后,支气管肺炎,染色体异常。
我所律师作为颜某代理人,代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采纳了我所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并认定:
“1、根据大悟县某医院产科病历记载,颜某母亲高度可疑妊娠期糖尿病,入住大悟县某医院后,未进一步做相关检查,病历中未见产前有关胎心监护的相关记录,产程无异常,产程图记录中有关描述内容存在矛盾(娩出时仍有宫缩和胎心记录)。新生儿评分与病历描述不符,病历中未见新生儿出生后相关处置记录。产科对颜某母亲妊娠期糖尿病未予重视,监护不足,同时病历记录存在瑕疵,影响对新生儿出生时状态的判断和出生后病情的治疗;
2、根据大悟县某医院儿科病历记载,颜某入院时相关情况与产科的出生记录不符。入院诊断新生儿窒息缺乏临床依据,颜某未能及时转院与当日天气(大雪)有关;
3、目前颜某的临床表现不能除外与其自身遗传代谢性疾病有关。
鉴定意见:大悟县某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颜某目前的状态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天津市某医院、湖北省某医院在颜某诊疗过程中无过错;颜某构成一级伤残。”,最终,人民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支持了颜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维护了颜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