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被告一)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卖方,被告公司系买方。原告与被告的交易过程:被告向原告发送订货单,订货单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厂商及标准号、含税单价及总价(含税价)、到货日期等内容,原告根据被告的订货单向被告A公司供货,被告收到货物后,原告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2-3个月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
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设备配件,原告均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供货,但是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共计569496.45元。原告、被告与另一被告(被告二)签订了代付协议,被告二代被告一支付280723.8元,故被告二需要在280723.8元的范围内与被告A公司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原告无奈故而成诉。
2、代理原告方
3、买卖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9496.45元,以及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依法判令被告二在280723.8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5、争议焦点
二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二是否需要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6、判决结果
调解结案,经原告同意减免利息,买卖合同货款由被告一当庭全额支付。
7、律师点评
调解是诉讼程序中较优方案,当事人双方在商业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造成无法双方自行达成合意的僵局。律师作为诉讼案件中的参与者,应充分起到调解沟通之作用。许多案件并不存在亦并未发展到必须法院强制执行才能结案的状况。在诉讼之前,积极联系当时人双方沟通情况,并协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是解决双方之间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较快、较优方案。和似羹焉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