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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案例 / WEIBIAN CASE
变电箱藏毒,是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1年4月12日           发布人:             浏览量:2669

案由:贩卖毒品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

审级:二审、一审

案情简介:2018年X某(时年22岁),在其居住的小区楼下变电箱内取出毒品疑似物30余克,当场被等候于此的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30余克毒品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冰毒),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X某向上家购买毒品并用以向他人贩卖,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既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X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X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所律师作为X某辩护人介入二审阶段。经依法会见X某,听取其供述与辩解,研判本案证据,辩护人注意到本案仅仅抓获了X某,对给X某提供毒品的上家,及X某想要出售毒品的下家均未抓获,且X某本人的供述并不稳定,其称原本打算向上家购买毒品后卖给下家,但下家说要等晚上再给回信儿,其就告知了上家等待消息,但上家说有急事儿要出门,遂将毒品放置在了X某小区楼下变电箱。

辩护人据此认为X某主观上不再具有贩卖毒品的意图,而其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多次与二审法院沟通。2019年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X某的近亲属继续委托了我所律师担任X某重审阶段的辩护人,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辩护人依然坚持X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本案的来源系有特情介入,请求对X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

至第三次庭审,X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变更起诉书,将指控的罪名由贩卖毒品罪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将量刑建议由原来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变更为二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X某当庭表示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X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此,X某已经被羁押二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不久X某服刑到期恢复自由。

X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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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贩卖四公斤冰毒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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