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审理法院: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一审
案情简介:2019年Z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机关经侦查后,指控Z某于2014年以70余元价格向L某、L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公斤,并指示Z某某将毒品从河南省运输至天津市,公安机关已经获悉上述毒品交易线索,在交易当天布控抓捕了L某、L某某,并在L某的带领下,将刚刚乘坐大巴车下车的Z某某抓获,Z某闻讯后辗转离开家乡。
2016年经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购买毒品的下家L某某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运输毒品至天津的Z某某被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购买毒品的L某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有重大立功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时隔五年后,Z某落网,被控系该起四公斤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毒品上家。鉴于两名毒品下家L某、L某某,以及运输毒品来津的Z某某均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检察院指控属实,Z某的刑期不容乐观,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所接受Z某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我所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多次会见Z某,Z某对指控的贩卖、运输毒品罪一事予以否认,并对该案中的关键证据——尾号**88的电话号码提出质疑,简坚称该号码不为其所用,其未指使Z某某运输毒品来津,也未向L某、L某某贩卖毒品。
辩护人基于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多次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力求尽可能全面的复原本案客观事实,庭审中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其一,本案现在证据不足以证实Z某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其二,本案证据上存在重大瑕疵;其三,涉案四公斤毒品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综上恳请合议庭对Z某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2020年12月,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Z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公斤一案,全部被告人均到案并被依法判刑,该案三名被告人被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一死刑(立即执行)。
Z某及其家属对辩护人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