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被告某乙系本案被告。原告某甲与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名下有住房一套,系与妻子共同财产。2012年被告配偶去世,留下与被告共有的私产房一处。被告配偶生前与被告共同在同一份由被告书写的遗嘱上签字,遗嘱规定,被告与配偶的房产由被告之孙继承。2014年,被告因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将房屋作价60万元卖出。2019年9月5日,原告以被告侵犯继承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比例分割出售房屋的房款。
根据被告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矛盾由来已久。原告与被告此前多次产生家事纠纷,且关系极其复杂,代理人对此进行详细介绍:被告在文革时期收养两名他人遗弃的婴儿,分别为原告与原告弟弟。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在户口及生活上确实为父子女关系。矛盾产生自被告妻子生病住院开始。因医疗费,被告与原告产生家庭矛盾。同时,原告独自在国外生活,欠缺与父母的沟通;老人一直由儿子照顾,对儿子感情深厚,故在遗产的处理上确实有偏向儿子的情况。
综上所述,代理人发现本案实质上是家事纠纷,原告起诉,也确实有为出气而诉讼的原因。原告为此进行了分析。
代理人认为:首先,遗嘱虽然确实系立遗嘱人真是意思表示,但在形式上也是违反法律规定,不足以按照遗嘱继承。其次,如果本案通过诉讼宣判可能造成家庭关系的紧张,乃至于破裂,有违和谐家庭的理念。最后,可能产生一系列诉讼,如:赡养费纠纷、返还原物纠纷、腾房纠纷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加重法院负担,增加当事人诉累。同时原告在诉讼中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账户,如不能尽快解决,会对被告的生活造成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代理人对本案十分谨慎,多次与被告沟通案情。2019年9月17日,我所律师承办此案,当即与被告电话沟通,约定见面时间。2019年9月21日,当面向被告了解案情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告知诉讼风险,签署委托协议手续。2019年9月22日,接受被告提交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分析。2019年9月23日,前往南开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本案需追加被告之子为被告。同时,告知被告现有证据存在风险。2019年10月6日,为被告讲解庭审流程,因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援助律师安抚被告情绪。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相关证据。根据证据显示:原告出售房屋作价6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原告应当继承房屋价值六分之一的份额,既人民币十万元。
本代理人对此进行了答辩: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被告系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了遗嘱,遗嘱中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处分,没有归原告继承的份额。并在遗嘱中说明了理由:原告向被继承人许诺使用该房屋并支付租金,被继承人亟需该款用于治病,但原告未履行支付租金的约定,并多次企图霸占该房产。
原告不是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人。原告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因历史遗留问题曾受过被继承人与被告任秉安的帮助,原告并非被继承人的婚生、私生子女。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未经登记,故双方也不构成收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故原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属于继承权人。
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自原告婚后便与被告及被继承人少有往来。同时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均由二被告照料,并支付医疗费,二被告生活困难,收入有限,原告并未照顾被继承人,也未支付相应医疗费,被继承人本希望通过将房屋出租给原告获取租金的方式取得一部分医疗费,但原告并未支付房租,并企图霸占房产。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依照《继承法》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纵使原告享有继承权,也应少分或不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本则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经被告同意,转达被告希望调解解决此事的意愿。
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分歧,原告坚持按照诉讼请求,被告仅同意支付人民币一万元。
对此,本代理人向原告认真分析了本案中原告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告知其身世。本案第三人(原告弟弟)也为维护家庭尽力,并向姐姐表示,姐姐儿子的婚礼,自己作为舅舅无论如何也要参加,姥爷自然也要去。姐姐深受感动,愿意让步。
代理人又向被告沟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实于法有据,而且,被告提交的证据遗嘱效力确实存在问题,有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但是如果调解,既能缓和与女儿的关系,又可以减少支出的诉讼费用及赔偿,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最终在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五万元。至此本案终结。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随着房价的升高,继承纠纷成为热点问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论名人还是老百姓很多人会因遗产产生矛盾。但继承纠纷的本质问题是家庭内部矛盾。民间俗语说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本质原因是如果完全依照法律规定会破坏家庭的和谐,但是意味维护家庭又有违依法治国的理念。所以家事案件办理难度极大。
如同本案中,父女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但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同时如果简单的作出判决可能造成二人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应当慎重。
同时,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这一道德问题这引人深思。遗产的处分应当由被继承人决定,但是因为老年人往往法治意识不强,在遗嘱形式中造成漏洞,造成遗嘱效力问题。但是有些子女,往往基于个人利益利用这些漏洞,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霸占财产,甚至将父母诉至公堂。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本案中律师排除无用信息,找到有利辩点,即主体是否适格问题,结合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有条理有层次的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了一一辩驳。本案中法院方面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次组织调解,最终经过法庭调解,依法做出调解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