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翟某起诉方某离婚,分别经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历时三年于2017年7月判决离婚。后2018年5月,某印刷厂以其在方某与翟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度)为方某加工挂历,而方某拖欠挂历加工款180多万元为由,以夫妻共同债务向方某、翟某提起诉讼,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庭审中,翟某对原告的生产规模、交货凭证以及诉讼时效提出质疑,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方某明确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存在明显的虚假诉讼嫌疑。但鉴于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共同经营过挂历,且鉴于被告一方明确认可因挂历加工欠款事实,预测案子的结果并不容乐观。
我们代理翟某一方,组成案件研讨小组充分研讨制定办案方案:若本案为虚假诉讼,那么印刷厂根本没有这笔业务,加工合同也系伪造,印刷厂也不可能就这笔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我们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可能还原案件真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一应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具体结合本案,印刷厂向法院提交《加工合同》显示付款日为2013年12月24日,那么,从该日期开始印刷厂就负有增值税缴纳义务,加工合同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百八十多元,应纳增值税约为26.4万元;同时因印刷厂未将该笔款项确认收入,其对应的合理支出已在2013年时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故印刷厂应就该笔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欠缴企业所得税额约38.9万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案印刷厂自2013年12月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2018年8月,共计1700余天,故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应缴纳滞纳金22.5万元、33万元。
综上,加工厂涉嫌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累计约120万元。举报材料还附上了所有的庭审笔录和印刷厂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加工合同。税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认为证据充分,随即对印刷厂进行了约谈,印刷厂终于向税务部门坦白实际上没有这笔业务、也没有这笔收入,只是为了配合方某与翟某分割财产而提起的诉讼,最后印刷厂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诉讼,有效阻止了当事人以虚假诉讼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