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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随手把水泼在医院走廊,致他人十级伤残,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3年7月4日           发布人:             浏览量:1427

一杯水,可以漱口、可以解渴,可一个不小心也会酿成大祸,因此不慎摔倒,谁之过?
案情回顾
重庆江津,58岁的李阿姨在某医院陪同照顾脑梗住院的丈夫。一天清晨7:30左右,她从病房到洗碗区清洗早餐碗,刚到走廊,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对李阿姨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医院调取事发时的公共视频发现,当天清晨7:29,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走廊地面干净整洁。然而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走廊上,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地板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唯辩提醒
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龙卷风,一次随手泼水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在进行任何行为时,我们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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