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一句广为流传的谚语:“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那反过来,子女欠下的债可以要求父母来偿还吗?今天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翁某系胡某母亲。张某与胡某系大学同学,胡某因病于2023年1月去世。胡某生前曾多次向张某借款。
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张某通过其支付宝及银行账户共向胡某账户转账14次合计18万余元。2022年7月,张某还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胡某母亲翁某转账3次合计8.9万余元。2022年8月,张某收到翁某账户转账4.3万元,收到胡某女朋友账户转账3万元。
张某与胡某存在如下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3月12日,张某问:“你妈怎么又要借钱?”胡某回复:“我找他帮我借3万。”张某问:“你怎么会叫你妈帮你借。”2022年7月15日,胡某向张某发送其母亲翁某的银行卡照片,并嘱咐“你转完跟我说一声”,此后张某根据胡某要求进行转账并发送相应的转账截图。
2023年1月胡某去世后,张某以胡某尚欠其借款25万余元为由向胡某母亲翁某催讨,并提起诉讼要求翁某偿还借款25万余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过程中,张某还申请财产保全,海沧法院依法冻结翁某名下银行卡两张。
法院判决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张某于2022年期间存在向与胡某及其母亲翁某转款的事实,但张某与翁某双方就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存在争议。张某主张翁某向其借款,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到本案:第一,张某仅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已经实际出借款项,但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其与翁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翁某在事后就借贷事实予以认可,甚至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从未有向翁某催讨借款的证据。第二,尽管张某有向翁某账户支付部分款项,但结合张某与胡某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胡某,胡某亦通过其母亲及女友的账户归还了部分款项。
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的借贷双方应为胡某与张某,张某主张翁某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海沧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生效后,海沧法院第一时间依职权解除了对翁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的冻结。
翁某非常感动,特意送来一面写有“廉洁高效、倾心为民”的锦旗,对法官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情怀表示感谢。
唯辩提醒
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是否完成了款项交付、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要素。一方当事人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不成立借贷关系的,应当由主张借贷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合同成立的相关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仅有转账及存款记录,没有借据借条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对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无法达到高度可能性,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承担结果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某仅提供了转账凭证拟证明其已经实际出借款项,但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其与翁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翁某在事后就借贷事实予以认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