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国家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不久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2022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朋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饮酒后的两人怀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便醉意上头撞上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是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法院决定判处司机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张某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公安提醒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来源:郑州交巡警二大队)
唯辩提醒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