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男女双方经常通过
互发红包和转账来表达情意
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
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
甚至对簿公堂
恋爱遇“海王”
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程某在某酒店KTV认识了在此做服务员的张某,并在次日凌晨,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交往2年半来,程某共计向张某微信转账31次,金额从百元至千元不等,包括199.99元、520元、521元、1314元等,累计16758.99元。
但在不久前
程某发现张某对其隐瞒了结婚的事实
伤心难过之余
要求张某退还全部转账金额
并报警处理
但是警察告知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程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
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要形成借贷关系需要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实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借条。本案中
程某主张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是双方微信转账记录,但记录中并无明确表示是借贷关系,同时张某也向程某多次转账,二人互相转账共计五十余次,而且选择转账金额的数字多有爱恋之含义,结合双方陈述从相识到相恋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对程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恋爱期间是否所有转账都会被认定为“赠与”呢?
答
基于恋人特殊关系,为了表达爱意和升温双方感情而发生的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发红包的行为,如“520”“1314”等,或者在特定节日的转账,如“2月14日”“七夕”等,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会被认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两人结束恋爱关系时,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表现为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上此为借款),并已实际支付,那么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双方在法律上也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论是在恋爱期间还是分手后,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借款人都应当予以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
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
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
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
双方需保持一定的理智
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
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
在此提醒热恋中的情侣,在经济往来时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如果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或者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可减少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