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法院扎实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以高质量打击治理成效,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去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依法判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11315件18429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07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50人,处刑最重者为无期徒刑,共计判处罚金2.3亿余元,判决处置涉案资产5亿余元。
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发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看完这些,大家千万别再上当啦!!!
车接车送,飞机来回,海外工作,
介绍朋友加入奖励5000元,
还能从对方的业绩中获取提成。
工作小组名叫“亮剑”“龙吟”……
这样的工作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端?
其实,
他们都是电信诈骗团伙,
光鲜的背后是被诈骗人在买单。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陈某A(另案处理)邀陈某招募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招募一人给5000元介绍费,招募人可从参与诈骗的人的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
陈某将这一信息告知黄某、杨某(另案处理),黄某又将这一信息转告了王某某、黎某某,四人均表示同意去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9月6日,陈某帮黎某某、黄某、王某某、杨某四人购买了重庆至云南澜沧的机票。次日,陈某开车将四人送至机场,四人到澜沧后,在没有依法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渡至缅甸勐波金牛湖。
到达目的地后,黄某等人与陈某取得联系,并告知了陈某几人在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陈某A亦与陈某取得了联系,并要求陈某继续招募人员前往缅甸。
2020年10月22日,陈某亲自带着张某等三人从重庆到丽江再转至沧源,在没有依法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渡至缅甸勐波金牛湖。
五人成功“会师”后,在缅甸勐波金牛湖的电诈团伙先后接受了电诈培训,在诈骗团伙的统一安排下,黄某、王某某、黎某某等人被编入“亮剑组”,陈某等人被编入“龙吟组”。
陈某等人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女性为好友,谎称成功人士,以引诱被害人在诈骗团伙控制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上投资,然后以拒绝提现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据统计,在此期间:黎某某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3.5万元;黄某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18万元、宋某某人民币7.5万元。陈某因招募他人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获得介绍费1.8万元,从黄某、黎某某等人的诈骗业绩中获得提成12.7万元,其共计非法获利14.5万元;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45万元;黄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3万元。
2021年3月-5月,回国后的几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黄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黎某某、黄某、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专门招募人员偷渡到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诈骗团伙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女性为好友,谎称成功人士,以引诱被害人在诈骗团伙控制的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上投资,然后以拒绝提现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法院依法对相关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刑罚,体现反诈打跨的坚定决心。
唯辩提醒:
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为躲避打击,往往将诈骗窝点设在境外,并以出国打工等名目招募成员对国内民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大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打算出国务工的朋友要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国外的钱真的没有那么容易赚,那些所谓高收入、低付出的工作只不过是诱饵,千万不要轻易相信,更不要偷渡出境,以免掉入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