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支持5年的残后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提前病故导致实际护理时间不足5年的,侵权人无权主张返还剩余期限的护理费。
王某静、郭某瑞与高某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害人在法院判决作出后病故导致实际护理时间短于法院认定的长期护理期限的,侵权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剩余期限的护理费?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3909号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2231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6535号
裁判要旨
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支持5年的残后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提前病故导致实际护理时间不足5年的,侵权人无权主张返还剩余期限的护理费。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高某民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静、郭某瑞及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某民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郭某风于2019年6月去世,这意味着残后护理期限的终结,该时间与郭某风的评残时间仅相差1个月的时间,如果计算残后护理费,也只能计算一个月的残后护理费,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计算标准,残后护理费为2400元(80元×30)。一、二审法院根据郭某风的年龄及健康状况,暂支持其5年的护理费已经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郭某风的继承人王某静、郭某瑞起诉高某民一案中,已经明确了郭某风的死亡事实,案号为(2019)鲁0891民初4447号。故根据本案新的事实及证据,应对一、二审认定的残后护理费数额作出调整,以便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郭某风于2019年6月去世,其继承人王某静、郭某瑞申请参加本案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郭某风是否应返还未达到预期年限的残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护理费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更多体现为对受害人定残后的损害救济;护理期限则是根据受害人实际状况对受害人需护理期间的法律推定,是法官基于法律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的综合判断,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亦需承担护理费可能不足的风险。本案中,原审依据鉴定意见及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5年的残后护理费,是对被申请人权益受损应得赔偿的合理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提前病故,实际护理时间不足5年,应返还剩余期限的护理费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某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民的再审申请。
唯辩提醒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5期 | 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