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客服热线

唯辩动态 / WEIBIAN NEWS
对校园欺凌说“不”,正确的家庭教育引导必不可少!
发布时间:2022年6月6日           发布人:             浏览量: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时,法院是如何裁决的?双方家长又该如何做呢?

 

 

唯辩讲案例

01 “意外”的一摔———门牙折断

案件经过

某日,11岁的小学生杨小明,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去厕所扔垃圾后,转身跑回教室。他的同班同学王小刚在其背后意外滑倒撞到杨小明,致使其摔倒,右侧门牙磕到门把手上。

王小刚告知班主任后,老师及时通知双方家长,杨小明的母亲和王小刚的母亲赶到学校后立即带杨小明

前往附近口腔诊所诊治。

 经过检查,杨小明的右侧门牙折断,一颗牙齿隐裂。后,进行了树脂材料补牙治疗,医药费1400元由王小刚的母亲支付。

杨小明的母亲认为,对方也是孩子,且并非故意为之,故未追究其责任。

 后期,因杨小明牙齿疼痛、牙龈红肿,其母亲又带他多次前往天津市口腔医院就诊,共计花费约860元。

 医生诊治后嘱咐,杨小明尚未成年,且牙齿条件差,有过早拔除的可能,建议暂时保守治疗,等其成年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修复方式。

 

02“意外”不再是意外,谎言背后是校园欺凌

杨小明家长原本已对事情不予追究,却在对孩子的后续治疗和其他同学处了解到,这件事情并不像表面那么简单事实的真相是

当日,王小刚紧随杨小明后面,故意伸出双手用力推了杨小明后背一把。杨小明因出于害怕心理,未及时告知班主任,且忍痛上课。后王小刚感觉事态严重,主动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却故意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滑倒意外撞倒杨小明。

经过与其他同学沟通,杨小明的家长还发现,自二年级起,王小刚就开始欺凌杨小明,包括起外号、组建小团体、无故持续性、反复性地打、踢隐私部位等校园欺凌行为。给杨小明的身心带来巨大压力,杨小明现始终处于精神恐惧的状态,睡眠质量严重下降。

 故杨小明及家长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小刚及其父亲赔偿后续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03尚未产生的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检查治疗等费用均属于可能发生的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且其所主张的误工费也缺乏证据证明,故不同意支付以上款项。

 

经审理法院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故意从后面推搡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其对原告所受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责任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包括已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后续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实为护理费,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04校园欺凌的背后,是家庭教育的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判决中特意写明,被告王某作为被告王小刚的监护人,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应当增加与孩子及学校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在校表现及思想动态,同时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正面教育及引导,使孩子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教育绝不仅仅是学校的单方面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应该肩负起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重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开篇即将“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规定为家庭教育的主要任务,提出立德树人是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唯辩提醒

 家庭教育的本质就是“做人的教育”。

 家长要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家长们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平日里在校园中遇到摩擦时,应以宽容之心待人,暴力恶语相向都是不可取的。对他人身体上造成的伤害也许可以痊愈,但心灵上造成的阴影却难以抹去。

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国家、全社会各尽其责,同心协力形成家校社共育的良好教育生态,让未成年人能够健康茁壮成长。

 

唯辩说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天津合同纠纷、天津房产纠纷 -

上一条:
唯辩动态 | 我所召开模拟法庭活动
下一条:
“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一案看懂!
版权所有  © 2002-2022       津ICP备19007165号-1      技术支持:完美互联
天津自动门钼酸钠钼酸钠钨酸钠天津网站建设博尔特电梯实训基地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