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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能给孩子改姓名吗?最高法给出明确答案,快看看吧!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4日           发布人:             浏览量:2014

一、简要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

 

 

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唯辩提醒:

现在,很多父母都觉得自己是孩子的权威,觉得孩子一切都要无条件听从自己的,比如“子随父姓天经地义”等等,但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郑某文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我国法律依然赋予了其人格权等权利。本案中涉及的姓名权,就属于人格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与成年人一样,也享有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总之,结合本案,郑某文父亲未经郑某文同意,私自到派出所更改其姓名的行为,侵犯了郑某文的姓名权,于法无据,郑某文作为自然人,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无需他人干涉,作为父母,应当尊重郑某文的个人选择,尊重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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