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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巨款”,能找平台退款吗?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           发布人:             浏览量:2109

2021年6月2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因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而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部分充值款项。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蒋出生于2009年11月,一直与外婆共同生活。2020年疫情期间,小蒋偷偷使用外婆的手机号注册了游戏直播解说平台的账号,该平台由某科技公司运营。小蒋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外婆的微信,在五天之内,先后40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用于购买平台虚拟币,打赏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解说的主播,单次转账金额多为1000元或5000元,转账总金额10万余元。后小蒋母亲发现上述行为,遂以小蒋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小蒋转账充值的钱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平台的性质、案涉用户昵称的特征、打赏情况,小蒋外婆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事实来看,案涉账号由小蒋使用其外婆手机号码注册,并由小蒋使用其外婆微信向平台转账购买虚拟币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认定与某科技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蒋。

小蒋向某科技公司转账充值时仅十周岁,从转账充值的频率、金额来看,小蒋的转账行为明显超出了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小蒋的外婆对其转账行为并不知情,其母亲蒋某也明确拒绝追认,小蒋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蒋的母亲蒋某长期与小蒋分离,并且将小蒋外婆的微信及银行支付密码等重要信息大意告知小蒋,对小蒋未尽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未采取相应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直播,也存在过错。

法官说法

“直播打赏”是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兴起的新业态。关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用户向直播平台转账充值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需要通过个案厘清法律关系,通过裁判对相应规则进行填补或明确。民事主体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的用户,一般须确认平台制定的相关用户服务协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平台运营所涉及的账户管理、直播服务等提供技术服务,用户可以无偿或有偿享受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如会员服务、观看直播等。因此,用户向平台充值购买虚拟币,系用户与平台就平台提供有偿的特定网络服务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系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一部分。

那么,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向网络平台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呢?一般而言,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如果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部返还充值的款项?这也不能一概而论,要视情况而定。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要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是否是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实施的上述付款行为。就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而言,要看是否结合其平台性质对用户的年龄限制进行明确约定和提醒,并切实采取充分的技术措施避免未成年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和陪伴的情况下,沉迷于网络直播甚至大额转账。同时,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状况、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动。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身作则,放下手机,多陪伴关心孩子,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的希望与祖国的未来,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而不是沉迷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更加成熟的技术、更加严密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另外,学校、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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