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很多新人在结婚时并无足够财力负担如此巨大的开销,不少夫妻在购置婚房时都是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帮忙出资购买,父母往往也是倾其所有为自己的孩子安居置业。因此,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关乎各方的切身利益,我们在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在解决离婚时房产权属争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婚前婚后区别大
通过对比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婚姻法》,都认为婚后由夫妻继承所得财产和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而在双方结婚之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其中关于“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点,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一致,并无变化。
· 《民法典》注重以约定避免纠纷
针对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何认定的的问题,《民法典》和《婚姻法》有所不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在最大程度保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有约从约,无约则将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除非当初明确是对一方的赠与。
因《婚姻法》解释(三)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解释(二)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两个条款有相互冲突之处,在新修改的《民法典》已删除相关表述。
· 若子女主张父母出资为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中,出于人伦亲情,父母希望孩子能过上更好的生活,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但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若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相对于一般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更高,且在父母并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相关法律,由主张赠与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样,若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则应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
【唯辩提醒】父母为子女买房并非法定的义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各方权益,避免纠纷,若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最好还是要进行书面约定,明确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如果是赠与,则要明确是赠与己方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是借款,则要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及利息,以此来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附:新旧法律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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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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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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