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2016年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七天无理由退货、推送广告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要求赔偿、明星虚假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经确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同时更是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活中,我们遇到权益遭受侵害时,总是在怄气、在抱怨,但这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在中国经济蓄势待发的时期,在中国消费者尝到改革开放甜头的同时,每一个中国人也正在承受着假冒伪劣产品所带来的痛苦。
所以,请大家勇敢的站出来吧,让我们一起向侵权行为说“不”!共同增强维权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