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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狗将女子砸瘫,经营者和管理者均有责!
发布时间:2021年2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2012

2018415日下午,广州市白云区一名女子张云(化名)在行走过程中被天降大狗砸瘫痪,因事发后涉事犬只不知所踪,也一直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整楼用户被告上法庭。20212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云诉蔡某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一只大狗从天而降致路人瘫痪

 

2018415日下午,张云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后来被送进医院ICU治疗,诊断为“颈椎多发骨折,颈髓损伤伴截瘫”,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因为没有购买保险,张云在住院期间花去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丈夫为了照顾张云,只能把工作放下,儿子也专程从武汉来照顾她。一家人没了收入来源,债务越积越多。

 

狗主无法查清,整楼用户被告上法庭

 

事发后,张云的家人曾经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只找到了张云被狗坠落砸中瞬间的视频。肇事犬只事后不知所踪,不知道主人是谁。肇事犬只怎么上的楼,什么原因坠落,暂时都难以查清,因此案件也就没有立案。白云警方在回应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事件中暂未发现人为因素,具体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狗主暂无法查清,又无人肯认责的情况下,张云和家人经咨询律师之后,一纸诉状将犬只坠落的厂房房东和厂房内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一审判决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均需担责

20212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张云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

被告蔡某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云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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