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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遗落轮胎皮酿“车祸”,肇事司机担主责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8日           发布人:             浏览量:2094

近期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对驾驶员陈某驾驶大型半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后遗落轮胎皮,致使段某车辆翻滚报废案件予以结案。

20191217日晚上22时,开封市的段某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因视线不好撞到了遗落在路面上的轮胎皮,致使车辆翻滚报废,后经该事故发生路段的责任公司多方寻找,找到了肇事车辆,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大型半挂车辆爆胎后遗落。

段某与高速公路责任路段公司及肇事者陈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淇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同时,高速公路责任路段公司也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两位驾驶员诉至该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肇事司机陈某经该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该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公开审理。

段某认为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晚上10点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视线不好,忽然撞到障碍物出乎其意料,对此不能预见、不能避免。高速公路责任路段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巡查义务,并且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九支队已经作出交通事故证明,造成事故发生的轮胎皮系肇事司机陈某的车辆爆胎后遗落,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陈某均未作答辩。

该院审理认为,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规定,不具备电子巡查条件的路段每天车辆巡查不得少于4次,经查询当天的巡查轨迹,该责任路段公司当天巡查4次,事故当晚巡查车辆离开事故路段不久后,陈某的车辆发生爆胎,随后造成本次事故发生,责任路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随时发现并清扫,并已按地方标准尽到巡查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驾驶大型半挂汽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放任轮胎皮遗留在高速公路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段某的车辆损失及高速公路责任路段公司的路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段某驾驶车辆夜间行驶,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损失,赔偿高速公路责任路段公司的部分路产损失三千余元。

唯辩建议:

广大的司机朋友在生活中,如果遇到高速路面上的障碍物、遗留物等,可以尽快通过拨打“122”、“12122”以及高速公路责任路段公司的值班电话等,告知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自己的车辆发生爆胎等情况,可能对后方车辆造成危险,也可以拨打上述电话请求快速清障,也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在未造成路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会追究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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