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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出国旅游不诚信,公司可解雇!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7日           发布人:             浏览量:3352

张馨雨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张馨雨婆婆袁某于2015年6月30日至医院就诊,张馨雨于2015年7月3日向公司提出事假申请,事假日期为7月6日至24日,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公司于当日批准。后张馨雨在2015年7月6日至24日休事假。

2015年7月16日至20日期间,张馨雨出国旅游。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张馨雨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请假休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2015年8月3日,张馨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38,628.31元。

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裁决公司支付张馨雨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1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做人要讲诚信,利用事假出国旅游,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张馨雨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张馨雨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馨雨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虽然张馨雨请的是事假,请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及工作安排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在员工事假期间也需要协调安排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公司基于张馨雨家里老人生病需要照顾才批准张馨雨请事假,对于张馨雨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公司销假上班。然张馨雨未向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张馨雨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张馨雨支付赔偿金。

员工上诉:事假期间,我有权自行支配时间,婆婆病情好转我才去旅游

张馨雨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首先,我请假时不存在任何骗假行为。我之前就报名旅游,后因婆婆生病打算不去了,因此,向公司请了事假,我在请假时没有任何骗假的主观故意,婆婆生病系真实的请事假原因。

其次,事假期间,我有权自行支配时间。我事假期间不可能每天24小时呆在家里,事假期间由于婆婆病情好转,我才按原计划出行。

二审判决: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张馨雨主张因家中老人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故向单位请事假,根据张馨雨提供的家人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对于其请事假时理由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在单位批准其事假后,根据张馨雨陈述,她的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已经缓解无需照顾,此时可看出张馨雨最初请事假的事由已消失,事假继续存续的基础亦已不再存在。

张馨雨亦陈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是张馨雨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张馨雨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

但本案中,张馨雨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公司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沪01民终1961号(当事人系化名)

张馨雨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助理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张馨雨婆婆袁某于2015年6月30日至医院就诊,张馨雨于2015年7月3日向公司提出事假申请,事假日期为7月6日至24日,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公司于当日批准。后张馨雨在2015年7月6日至24日休事假。

2015年7月16日至20日期间,张馨雨出国旅游。

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张馨雨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请假休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2015年8月3日,张馨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38,628.31元。

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裁决公司支付张馨雨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10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做人要讲诚信,利用事假出国旅游,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张馨雨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张馨雨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馨雨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虽然张馨雨请的是事假,请假期间不发放工资,但公司有权根据其经营状况及工作安排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事假,在员工事假期间也需要协调安排员工所在岗位的工作,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公司基于张馨雨家里老人生病需要照顾才批准张馨雨请事假,对于张馨雨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公司销假上班。然张馨雨未向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张馨雨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张馨雨支付赔偿金。

员工上诉:事假期间,我有权自行支配时间,婆婆病情好转我才去旅游

张馨雨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首先,我请假时不存在任何骗假行为。我之前就报名旅游,后因婆婆生病打算不去了,因此,向公司请了事假,我在请假时没有任何骗假的主观故意,婆婆生病系真实的请事假原因。

其次,事假期间,我有权自行支配时间。我事假期间不可能每天24小时呆在家里,事假期间由于婆婆病情好转,我才按原计划出行。

二审判决: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张馨雨主张因家中老人生病需要人照顾为由故向单位请事假,根据张馨雨提供的家人就医记录册、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对于其请事假时理由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在单位批准其事假后,根据张馨雨陈述,她的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已经缓解无需照顾,此时可看出张馨雨最初请事假的事由已消失,事假继续存续的基础亦已不再存在。

张馨雨亦陈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是张馨雨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张馨雨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

但本案中,张馨雨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

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公司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沪01民终196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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