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但是哪些情况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你知道吗?
典型案例
电子产品七日无理由退货 应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先决条件
——王某与D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详情
2019年5月6日,王某通过天猫网络平台自D公司处购买了手机一台。2019年5月8日,王某收到手机,拆封、激活试用后,因不满意手机远景分辨率,当日即向D公司提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王某认为手机并无激活码,且外观未损坏,其亦删除了照片未留下个人数据,不影响二次销售,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条件。D公司则认为,作为判断手机是否为正版新机的激活码一旦激活了,手机就无法作为新手机再行出售;而且订单页面明确提示退换货产品需未产生激活(授权)情形,不得影响二次销售;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范》也明确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涉案手机外包装已拆封,王某亦已激活并使用,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而且,订单页面注意事项明确标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需确保手机未激活(授权),D公司已尽到应有的提示义务,故王某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D公司已在涉案手机的销售网页上详细载明注意事项,其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未注意到涉案手机退换货规定,收到手机后即拆除外包装并激活使用。在此情形之下,王某再行主张七日无理由退货,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规制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前提
平衡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网络购物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后悔权制度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及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在网络购物中,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对于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无节制退货,会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使经营者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网络商品时应尽审慎注意义务,选购商品时应当详细全面阅读包括退换货规定在内的全部信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经营者提出,在完全了解商品信息并得到满意答复后再行确定是否购买商品。如因消费者疏忽大意而未注意销售者对于商品退换货的规定,再行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