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随意占用,双方合作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建设,合作协议还有效吗?遭拆除后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A公司和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于某森林绿道旁合作开展动物驯养基地、萌宠乐园项目。项目由B公司提供场地,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费用;A公司负责动物活体投入及后续运营管理。为经营案涉项目,A公司对项目场地进行大棚薄膜覆盖施工等设施设备建设,还向外采购了一些活体动物,共计支出9万余元。
项目准备过程中,当地政府部门出具提醒函,载明项目场地存在违规占用基本农田10.34亩,均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形,要求彻底整治。2020年11月,项目场地上的建筑设施被全部拆除。
A公司认为,B公司提供的场地系永久基本农田,根本不能用于项目运营,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由B公司赔偿A公司资金损失及利息。
法院判决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商业开发,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关于A公司的损失问题,A公司主张损失金额为93520.05元,提供了合同、请款申请表及付款记录,法院根据A公司提交的付款记录,核算出A公司支出总金额为93350.05元,该款项系A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产生的损失。本案中,B公司作为合作项目土地提供方,明知案涉土地系基本农田,不得用于开发,仍然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未仔细审查案涉土地的性质,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较小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B公司承担A公司损失的70%,A公司自行承担损失的30%。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的70%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农业兴衰事关国计民生,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这也是我国耕地保护的一条红线。
单位和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切勿为了经济利益擅自变更基本农田用途,破坏了宝贵的耕地资源。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案涉场地为基本农田,仍为赚取利益而合作进行开发,受到了法律严惩。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引以为戒,切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