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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共饮人怎样担责?
发布时间:2025年4月3日           发布人:             浏览量:717

朋友之间把酒言欢本是一件畅快之事但如果酒后驾车发生意外共饮人是否应担责?怎样分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一天夜晚,王某与刘某、孙某在饭店聚餐饮酒,王某醉酒后神志不清,刘某、孙某骑着王某的电动车,一人负责骑车,另一人扶着醉酒的王某坐在电动车后座,把王某带到其二人上班的工厂后,由王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之后王某在行驶途中,与案外人秦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王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发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本案为生命权纠纷。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刘某、孙某共同饮酒后,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及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违法行为,其对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刘某、孙某作为当晚活动的发起者,在饮酒结束后,在刘某、孙某的工作场所附近和王某分开时,其二人明知王某酒后独自驾驶电动车具有违法性和危险性,但刘某未进行劝阻,孙某虽进行了一定的劝阻行为,但劝阻不坚决,致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二人放任王某陷于酒后驾驶的危险状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劝诫义务,对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均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和证据,法院判决酌定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饮酒应有度,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应当把握适度原则,切忌酗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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