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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嗨,听说过“医美保理”服务吗?
发布时间:2025年4月3日           发布人:             浏览量:719

医美”听说过“保理”好像也有点耳熟那“医美保理”又是什么呢?
案情回顾
A保理公司(下称A公司)与B医疗机构签订《保理合作协议》,约定B医疗机构依据约定向A公司转让已有及未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并同时指定了收款账户。方某拟向B医疗机构购买“鼻综合”“眼综合”医美服务。方某分别通过两种方式支付两个项目的费用,其一为通过在线贷款的方式,向B医疗机构支付“鼻综合”项目的服务费2万元;其二是与A公司签订《保理服务告知书》,约定方某接受“眼综合”医美服务,该笔消费总额3万元,由方某分18期向A公司支付,每期应付金额(含服务费)为2146.67元,逾期未付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B医疗机构按照与A公司的合作协议,向A公司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将对方某的债权3万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实际向B医疗机构指定账户支付1.5万元。后方某未按照《保理服务告知书》履行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
方某辩称,因自身身体原因只完成了“眼综合”手术,并已通过线上贷款的方式支付,而“鼻综合”服务并未实际完成,故无须支付。
法院判决
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商业保理关系中,保理商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保理商并不参与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
本案中,首先,医美服务属于医疗服务,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具有一定人身属性、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与通常商业保理中所涉及的纯商业性基础交易融资服务具有一定区别。其次,从A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方某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重要合同条款均是由方某与A公司直接约定,表明A公司已经深度参与到该笔应收账款产生的过程当中。
事实上,正是由于A公司的参与,才形成了案涉医美服务超前消费的付款模式。案涉《保理服务通知书》的真实目的系A公司为消费者的医美需求提供零首付的分期消费贷款,这与保理合同系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而签订的合同目的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案涉保理服务属于名为保理实为借贷。而A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发放贷款,其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故即使案涉《保理服务通知书》已经成立,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无效。
综上,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作为保理商,A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审慎开展各项业务,对于超越自身经营范围的业务,应立即停止,避免风险扩大。作为消费者,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作出决策,量入为出,理性消费;同时,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也要提高风险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事后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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