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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你的广告里怎么会有我的照片?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4日           发布人:             浏览量:791

为谋求利益,一些不法商家未经许可擅用他人照片为自家商品宣传,这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李某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展示页面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照片(简称涉案照片),且照片的使用未获得李某授权。
李某认为,涉案照片系李某经营的公司为宣传旗下品牌产品而拍摄,B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李某的肖像权,而且还导致相关产品销量大幅下降。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删除店铺中的涉案照片,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5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为肖像权纠纷。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内使用涉案照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使用范围,故B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关于删除涉案照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损失数额,李某提交的曲线图并不能证实其销量变化与B公司侵权之间有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量李某的知名度、B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销量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李某损失3000元。关于维权合理开支,李某能够提供相应票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李某的肖像权,删除店铺中的涉案照片;在其运营的店铺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李某赔礼道歉;B公司向李某赔偿损失3000元,支付维权费用25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肖像权是民法典赋予自然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或以给他人造成伤害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都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商用李某照片,该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合规合法经营,尊重他人权益,如宣传时需使用到他人的肖像,应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避免产生矛盾。同时,广大市民朋友也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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