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联手
为客户“定制”专利
助其增加入户积分以获利
这样的合作模式是否合法合规?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深圳A知识产权公司(下称A公司),与深圳B知识产权公司(下称B公司)协商一致后签署了《合作协议》,通过帮积分入户者申请专利来牟利。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寻找市场客户,B公司为客户“打造”相应的专利并协助客户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约定专利申请前期成本费用各付一半,后期收益各50%。然而,上述专利申请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违反《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属于虚构伪造的发明专利,要求B公司撤回。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请求B公司返还此前支付过的合作款35.4万元。双方确认该35.4万元是A公司依约支付给B公司的利润分成款B公司辩称,《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其申请不存在所谓的虚构伪造的发明专利的情形。
法院审判
关于A公司主张的B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有效性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是以倒卖专利进行牟利而签订和履行《合作协议》,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保护创新为目的”进行专利申请的初衷相违背,也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未查询到A、B公司的专利代理机构资质。故案涉《合作协议》依法无效。
关于A公司主张的B公司应返还的合作款性质及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A公司诉请的合作款35.4万元是双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收益,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故法院对A公司关于返还合作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针对A、B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双方的违法行为及非法收益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并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如今积分入户的申请人众多,不少中介向“钱”看齐,以非正常申请方式为申请人“量身定制”虚假的专利助其提高积分。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主要包括了虚假变更发明人、发明创造明显无实际保护价值、发明创造内容系利用技术随机生成、倒卖专利等违反诚信原则和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违法和不道德性。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以倒卖专利为目的而签署的《合作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运营、合作纠纷也得到了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同时,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而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所得依法查处。
专利积分入户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人才流动,专利申请者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切勿以“走捷径”的方式获得入户积分,扰乱国家积分入户制度的正常秩序;同时,申请人在选择协助服务时,应当谨慎筛选有资质且合规的企业,注意双方服务合同的条款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经审查财产能够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返还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记簿册记载等方式;经审查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之日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价值为基准判决折价补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还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情况,综合考虑财产增值收益和贬值损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赔偿额。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