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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鱼刺伤人,超市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年2月6日           发布人:             浏览量:807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王女士前往某超市购买鲈鱼时,现场未见工作人员亦无打捞工具,仅见几个方形塑料漏框,遂用该塑料漏筐捞鲈鱼。在将鱼装袋过程中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见只是流出几滴血,王女士未在意。当天晚上,王女士发现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发热现象,并感觉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被鱼刺的手掌已出现红肿溃烂现象,遂紧急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女士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于医院疮疡蛇伤脉管外科住院治疗84天方才出院。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八级伤残。王女士认为,其在超市购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其健康权已受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法院判决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鼓楼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担70%即13.9万元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唯辩提醒
超市经营的生鲜区,出售各种鱼虾类海鲜,顾客在捕捞过程中存在滑倒、被刺伤或者各类细菌感染等风险,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专人捕捞服务或者带有标明、说明正确使用方法的专业工具,现场亦需在明显位置作出警示以防止消费者危害的发生。但超市未尽到前述义务,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亦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同时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王女士需自行捞鱼,在此过程中被鱼刺伤手掌,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
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料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的可能性,其在现场未安排专人捞鱼及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寻求超市工作人员帮助,即便自行捕捞亦应提高警惕、多加小心,防止被鱼刺伤,故超市抗辩王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其责任,法院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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