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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因“代购”黄金被“拉下水”,警惕电诈洗钱新形式!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3日           发布人:             浏览量:880

在金店一掷千金不管款式价格,全部现货统统拿下,但出店时却不带走一根金条。这究竟是“土豪”
还是来洗钱的电诈分子?事实上,这是电诈分子转移赃款的新型手段。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的加大,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变大,电诈分子遂将目光投向了黄金市场。
案情回顾
一日,被告人毛某在网络平台和招工群里,看到了一则用工广告,其中写道“只需要到金店代购,便可支付高昂跑腿费”。被“高薪”诱惑的毛某便立刻联系上了发布人,他与唐某、房某(均另案处理)根据群内指示,持他人银行卡至金店购买大量黄金金条并望风接应,后因怀疑店门口可能有民警而未将购得的黄金金条带离。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接线索举报,有多名男子在本市各大商场,利用他人名下银行卡在金店内购买了大量黄金金条现货,相关涉案资金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遂对相关人员网络追逃。次日,三人决定再次至该店取走黄金金条时,民警在店门口抓获唐某并当场查获涉案黄金金条,被告人毛某在本市福建路九江路处被抓获。被告人毛某自述,他从发布人的指令中不合常理处其实已经知晓了购买黄金金条的钱款应当是来源不当,系上游犯罪所得,但因上家许诺的高额报酬,抱着诈骗案不是自己实施、诈骗行为与自己无关的心态,为发横财“血拼金店”。然而事发时,他甚至还没有获得所谓的高额报酬。
经查明,毛某、唐某和房某三人共计刷卡消费人民币2198800元购得黄金金条共4600克。其购买黄金金条所使用的银行卡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831928元。
被告人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判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相关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毛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黄金予以拍卖、变卖或回收,所得款项按照比例发还上游犯罪被害人。本案现已生效。
唯辩提醒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诈骗行为者倾向于通过金融机构的转账机制层层转移非法所得。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因法律认知不足,受到高额报酬的诱惑,即使在明确知晓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冒险协助诈骗行为者进行赃款的转移操作。
传统上,犯罪分子频繁利用银行卡实施资金“跑分”活动。然而,随着法律普及教育的深入,当前获取银行卡的难度增加,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者便开发出了新的套现手段。例如,在本案中,犯罪分子诱导个体通过线下实体店铺执行交易,招募人员大规模采购黄金并实施转移。那些被招募的个体因参与套现活动,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这种套现行为不仅对个人或他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更可能使个人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共犯,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不应抱有侥幸心态,避免为了高额报酬而选择冒险行为,最终成为犯罪行为的代罪羔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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