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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探望权能随意中止吗?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发布人:             浏览量:700

认为孩子在前妻家中玩网络游戏影响学习,能中止前妻的探望权吗?
案情回顾
邹先生与杨女士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豆豆(化名,12岁)。双方经协商,确定杨女士每周可探望豆豆一次,寒暑假、节假日由双方根据孩子意愿履行。
在探望权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争执。邹先生认为,杨女士无视约定内容,多次留置豆豆,未将其送回,且在探望期纵容豆豆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影响学习,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杨女士的探望权。
法院判决
探望权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在没有法定阻却事实的情况下,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任何人均不得剥夺或妨害。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
经调查,杨女士在探望期间确实会让豆豆玩网络游戏,但规定了每次游戏时长为半小时;此外,杨女士会带豆豆参与户外钓鱼等活动。豆豆也明确表示“跟妈妈在一起挺快乐,希望妈妈每个星期都能看望我一次,爸爸、妈妈都多陪陪我”的意愿。目前暂未发现豆豆存在网络成瘾的迹象。因此,杨女士的行为并未侵害豆豆的身心健康,非法定可中止其探望权的事由。另外,孩子的学习成绩受所处年级段、学习难度、个人努力等众多因素影响,家长可通过引导、教育等方式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邹先生中止杨女士探望的诉讼请求,并进一步明确寒暑假期间的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长。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探望权作为落实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父母在离婚后履行对于子女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重要基础条件。探望权是父母监护权的延伸,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暂时被剥夺。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烟、饮酒、赌博、辍学、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此类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作为认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同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尊重子女的意见,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征询其本人意愿。
探望权明确了父母的探望时限,但并未分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法院鼓励父母双方理性商定探望方案,根据孩子意愿灵活调整探望方式,共同为孩子营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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