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当庭篡改借条的现象
本是简单的借贷纠纷
当事人却触犯法律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情回顾
在原告周某起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某要求曹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开庭审理当日,周某之妹持周某身份证原件到庭,冒充周某作为原告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法官在询问案件相关事实时发现,“原告”对案情陈述不清,支支吾吾,也无法提供与曹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官的连续追问下,“原告”从口袋拿出了一份周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坦言自己并非真实原告。
法院判决
法庭发现其身份后,周某之妹才提交周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查,由于周某有事不能到庭,遂与妹妹商量,由妹妹冒充自己出庭,若被发现,再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院认为周某与其妹的行为扰乱了审判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向刘某作出处罚决定,对其进行罚款。
唯辩提醒
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法庭是神圣、庄严的,不容许任何形式的亵渎与欺骗。诉讼参与人出现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主动与法庭沟通,或者依法委托他人到庭;诉讼参与人也必须认识到,篡改证据的恶劣行为既不诚信,也触犯了法律,更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无论是让他人冒充自己参加诉讼,还是篡改证据的行为,都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