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陈小某。2021年5月,刘某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抚养,刘某可随时探望陈小某,周末、寒暑假可以将陈小某接走居住。两人离婚后,刘某要求探望陈小某,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产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月末的周六、周日接走陈小某照顾,寒暑假各接走陈小某居住二十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刘某、陈某离婚后,婚生女陈小某由陈某抚养,刘某作为不直接抚养陈小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陈小某的生活、成长情况,故刘某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探望方式,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可随时探望陈小某,周末、寒暑假可以将陈小某接走居住,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民政部门盖章登记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探望时间和探望时长,双方未作出具体约定,亦未能协商一致,法院认为,探望时间频次过多或者过少,探望时长过长或者过短,均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产生影响,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刘某要求每月月末的周六、周日接走陈小某照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寒暑假各接走陈小某居住二十天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暑假刘某可接陈小某共同居住15天,寒假可接陈小某共同居住7天。
唯辩提醒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应将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业发展作为行使探望权的重要准则,充分沟通协商,共同保障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