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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把公司的38万元转给了骗子,员工应当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9日           发布人:             浏览量:874

员工以为是领导让转钱,乖乖照做后,对面竟是诈骗公司,平白损失38万,责任谁来担?
案情回顾
小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传媒行业从事会计工作。随后,小李入职某广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一年后,小李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小李签约的这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小李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
一日,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化名)前往外地出差。当日10时左右,小李收到一封署名为“李华”的QQ邮件,让小李添加“李华”工作QQ号。小李便添加了此QQ号,该QQ号开始与小李对话,并指示小李使用一级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某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万元分8笔转至“邓总”个人账户,再将转账记录截屏发给所谓的“李华”。
其间,QQ系统曾4次发出安全警示,但小李未直接与李华本人取得联系予以确认,就依照邮件指示进行了如上操作。当日14时左右,冒牌“李华”再次通过QQ指示小李以违约金的名义向“邓总”个人账户支付38万元。此时,小李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络诈骗,遂拨打110报警。目前,该刑事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某广告公司认为,小李作为有着多年从业经验的会计,遭遇到网络诈骗,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小李则认为其不存在故意违法付款的行为,不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审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某广告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置专职的财务人员,由小李同时处理某广告公司与关联公司某传媒公司的财务工作。某广告公司日常转账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人员仅口头同意,未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转账完成后再补签字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应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小李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在违反正常转账流程的情况下草率向他人个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未尽到一名专业财务会计 人员应尽的基本审慎注意义务。小李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就给某广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责任。某广告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无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监督制约,在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均存在漏洞;而且该公司缺乏专职财务人员,与关联公司对小李进行混同用工。对人员及财务方面的管理不当,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所以,综合考量小李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及工资收入,某广告公司及小李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某广告公司的损失应由小李承担10%。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38000元。某广告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唯辩提醒
履职中受骗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若劳动者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经营利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的责任。如果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劳动者负担,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损失应在用人单位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内确定。对于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证明,无法证明产生的实际损失金额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际损失确定后,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后予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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