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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她被认定工伤,却没有工伤保险...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3日           发布人:             浏览量:823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常某在个体工商户张某所经营的位于砂之船商业广场的某服装店从事导购工作。同年11月,常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构成工伤,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常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常某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共计2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因为某服装店未给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常某向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双方就工伤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常某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1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服装店对裁决结果不服,向灞桥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司成沅了解到常某遭遇事故后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某服装店也因经营不善而关闭,为了使劳动者能尽早拿到赔偿款,并最大限度减少经营者损失,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某服装店未给常某缴纳工伤保险的违法性及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议常某换位思考,了解某服装店实际困难,并向常某耐心分析当前面临现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尽早拿到赔偿补助。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某服装店向常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并当庭兑付,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唯辩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用人单位,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能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分担了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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