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上传,算法处理,一键生成,瞬间变身视频主角,是不是听起来十分有趣?可未经作者许可,就将对方形象,当作换脸素材盈利,公司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林某是某短视频平台博主,拥有一定粉丝数量,日常会通过其账号发布含有其本人肖像的国风造型短视频。
2021年6月,林某通过其账号发布了一段短视频。视频中,林某带着清晰的古风妆容、身着古风汉服出镜。之后不久,林某在江苏南京某公司运营的一款“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发现了含该短视频中外部形象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不特定用户付费成为小程序会员后,即可将该视频模板中林某的面部进行替换,形成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林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判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原告博主发布的短视频素材,结合“AI换脸”视频中未被修改的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场景细节等要素,可以识别出视频中身体形象所对应的主体系原告,故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
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存储在“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中,并作为供不特定用户选择使用的视频要素合成模板,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编造或者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后果,综合考量原告的网络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法院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唯辩提醒
肖像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须具有充分指向性。“AI换脸”技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操纵、修改视频、影像数据,对特定个体的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又将其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拼凑,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高度逼真的图像、视频,破坏了人的特定空间性、肖像与身份主体的同一性。对于“AI换脸”后的身体形象而言,虽然其所对应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但如果一般社会公众结合未被修改的场景细节、装饰装束、肢体动作及特殊印记等,能够将该身体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起对应关系,则该身体形象可作为肖像权的客体,受肖像权制度保护。
本案中,林某的身体形象因特定的场景细节、肢体动作而具有可识别性,是肖像权客体。案涉微信小程序提供的“AI换脸”服务使林某面临被不特定用户肖像侵权的风险,构成了对林某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