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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辩分享|小区因电力检修停电,老人摸黑下楼摔伤后起诉物业公司,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4年9月5日           发布人:             浏览量:847

电停了,灯灭了,老人只能摸黑下楼,却意外踩空摔伤,老人指责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声称老人走路太大意,到底是谁占理?
案情回顾
2021年某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停电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只能走楼梯去接孙子放学。但楼梯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这导致张奶奶在下楼过程中踩空摔下楼梯。张奶奶受伤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20余天。
张奶奶随后将物业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奶奶认为,根据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应负责包括楼梯间以及共用照明在内的公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共有部分、公共楼道空间的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应有服务,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未设计应急灯,现在没有安装应急灯的条件。当天因为电力部分检修所以停电,安全出口指示灯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且安全出口指示灯只用于指示而非照明。同时,物业公司称张奶奶摔伤是自己不注意造成的,张奶奶是成年人,在明知当天停电的情况下,下楼梯时更应该谨慎注意,张奶奶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
第三人电力公司述称,其不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没有服务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已提前张贴了停电检修通知,通知了物业服务企业,检修行为没有造成张奶奶的损失。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奶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括楼梯间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共用照明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保障小区居民出行安全。
张奶奶摔伤当天,小区因电路检修而停电,电梯无法使用,出入楼宇只能走楼梯,张奶奶及物业公司对此均明知。事发楼宇楼道内并无窗户,只能通过楼梯间与电梯间之间的门透入光线,其能够起到的照明作用是有限的。虽然物业公司称楼宇年代久远无应急灯的设置,但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停电的情况下通过有效方式保障楼梯间照明,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出行安全问题,故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停电期间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楼梯间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应对张奶奶的摔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期间楼道内缺乏照明的情况下,对从14层走楼梯下行的危险应是明知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张奶奶应尽量减少出行,或者采取自行照明或其他人帮助陪同的方式出行,但事发时张奶奶自行走楼梯下行,增加了危险性,故张奶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结合双方各自过错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承担30%的责任,并根据上述比例计算张奶奶主张的各项主张中合理部分。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奶奶急救费、医疗费、手术费等共计2.1万余元。
对于张奶奶主张的安装应急灯并维修紧急出口指示灯的请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确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停电期间楼道内的照明问题,但因本案楼宇是否具备加装应急灯条件需根据楼宇的具体情况确定,法院无法通过强制判决的方式实现,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安全出口指示灯虽然不能起到照明作用,但可在紧急状况下给予指示及引导,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对此予以维修。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唯辩提醒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人(通常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并由此获得相应的物业费作为报酬。由此可见,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施正常运转是物业服务人的一项重要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维修、养护、管理楼梯间的义务,导致楼梯间内光线昏暗,原告摔倒受伤,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的情况下下楼时,应能预料到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照明,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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